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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与黄山和携服饰有限公司、黄有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黄山和携服饰有限公司,黄有进,程莉芬,黄龙有,程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黄学海,行长。被告:黄山和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黄有进,董事长。被告:黄有进,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程莉芬,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与黄有进系夫妻关系。被告:黄龙有,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程莉莉,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与黄龙有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诉被告黄山和携服饰有限公司、黄有进、程莉芬、黄龙有、程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告黄山和携服饰有限公司、黄有进、程莉芬、黄龙有、程莉莉价值2641102.92元的财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1号房产【房地权黄(昱)字第25528J1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告黄山和携服饰有限公司、黄有进、程莉芬、黄龙有、程莉莉价值2641102.92元的财产;二、停止办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1号房产【房地权黄(昱)字第25528J1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筱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