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邱勇与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勇,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邱勇,男,汉族,住筠连县腾达镇。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成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由被告筠连县益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邱勇欠款7000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代理��判员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茂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