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盖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盖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盖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李某先支付盖某50000元,将李某名下的房产解除冻结;2、李某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盖某25000元,从2006年起年6月30日前及12月31日前分别给付25000元,直至还款22万元整;3、若李某未按约定方式履行,则盖某可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名下的各类财产,并且未付款项(扣除已付)的利息从新计算,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执恢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