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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盖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恢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盖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盖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李某先支付盖某50000元,将李某名下的房产解除冻结;2、李某在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盖某25000元,从2006年起年6月30日前及12月31日前分别给付25000元,直至还款22万元整;3、若李某未按约定方式履行,则盖某可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李某名下的各类财产,并且未付款项(扣除已付)的利息从新计算,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执恢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