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德杉与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杉,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天行初字第23号原告安德杉,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建军。被告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陈智强。负责人吴雄文。委托代理人徐萍。委托代理人汤小凤。原告安德杉因要求被告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德彬的委托代理人夏建军、被告的负责人吴雄文及委托代理人徐萍、汤小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安德彬诉称:原告与第三人袁相金的房屋买卖于2010年9月16日在被告处(便民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户登记手续,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并由工作人员齐玲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盖章签字。但被告一直不履行转户登记手续,不进行办理,构成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办理原告与第三人袁相金的房屋所有权转户登记手续。被告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辩称:一、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原告认为其在2010年9月16日要求办理房屋转户登记手续,答辩人未予办理。《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故原告应在满30个工作日后就立即提起诉讼。原告到现在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二、��辩人2010年未受理过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只有受理后才能进行登记。2010年,原告到答辩人驻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因其购买的房屋无用地手续,系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无法受理。出于便民考虑,根据原告的请求对其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该见证只是对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见证,并不等同于受理,对于受理的,答辩人除受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外,还当场出具建设规划局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房屋登记申请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间。现经答辩人查找,无2010年受理原告登记申请的记录。而原告认为答辩人已受理而不履行转户登记手续,却未提供建设规划局窗口承诺件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答辩人已受理,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三、原告如要对该房屋进行转移登记,必须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才予以受理并进行转移登记。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职责期限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应该从两个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并非如原告所说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履行职责之日开始起算。本案中,即使按原告主张其已于2010年9月16日正式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转户手续,原告的起诉期限也应当从2010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故本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起诉期限,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德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方锐代理审判员 金 雯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娇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