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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石晓琴与徐明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琴,徐明辉,杨萍,田学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石晓琴。被告徐明辉。被告杨萍。被告田学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街东段97号。法定代表人罗成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晓琴与被告徐明辉、杨萍、田学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晓琴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