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石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石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于某某,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于文腾,龙口诚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长顺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