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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诉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乐元模板租赁站。经营者孙长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乐元模板租赁站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乐元模板租赁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乐元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0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