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根云、宣志芳等与王根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53号(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根云。原告宣志芳。原告王晓立。原告陈金妹。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辉,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弟。委托代理人王伊娜。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正斌。委托代理人诸巨明,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云、宣志芳、王晓立、陈金妹与被告王根弟、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