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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保刚与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长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刚,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长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张保刚,个体工商户,河北省承德市人,现住滦平县。被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石长军。职务:经理。被告:石长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刚与被告承德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长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00元,减半收取23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计28400.00元,由原告张保刚承担。审判员  潘秀花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