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敬兰与刘恩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