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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本军与赵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军,赵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947号原告陈本军。被告赵玉。原告陈本军与被告赵玉买卖合同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军撤回对被告赵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陈本军负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雨濛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