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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由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东,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住平利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自2011年12月31日至还款之日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100元、申请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东长年在西安工作生活,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审 判 员  王森隆代理审判员  周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