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民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诉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陈新。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起诉人陈新诉徐亚松、沈亚菲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96年7月3日徐亚松代表合平村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起诉人,沈亚菲立案审批。随后启东法院实施执行,冻结了起诉人在聚南乡合作基金会存款。1999年,启东法院作出裁定书,解冻该存款。2000年起诉人向启东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启东法院认为,立案执行缺乏依据,未造成陈新直接损失,不予赔偿。起诉人不服而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年12月21日,起诉人起诉王鲍镇政府,沈亚菲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从2005年始,起诉人起诉政府与徐亚松,符合立案条件,沈亚菲一律不予受理。综上,起诉人被无辜冻结存款确认违法,法院与政府不承担责任,所以只有依法起诉直接责任人徐亚松、沈亚菲。徐亚松、沈亚菲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起诉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请求确认两被告职务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5400元。经查明,2014年2月8日,起诉人陈新向本院提交起诉人徐亚松、沈亚菲、陈庄、陈颖超、胡决新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96年7月1日徐亚松以和平村村经济合作社主任的身份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起诉人欠村里的11671.66元,启东法院立案庭沈亚菲进行立案审批,1996年7月19日执行庭陈颖超、陈庄作出冻结起诉人存在原聚南乡合作基金会存款18000元的裁定,1999年11月19日启东法院作出解冻裁定书,因时任合作基金会主任胡决新的原因,2000年1月14日起诉人才拿到全部存款。起诉人认为,徐亚松、沈亚飞、陈庄、陈颖超、胡决新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起诉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14年5月16日,本院作出(2014)启民诉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对起诉人陈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陈新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通中民诉终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起诉人陈新此次递交的起诉状中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法律关系与已生效的(2014)启民诉初字第00001号案件中所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法律关系相同。起诉人对已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裘京兰审 判 员 朱永美助理审判员 徐国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了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汉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