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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XX,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XX,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XX,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XX,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XX,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张XX与张XX、张XX、孙XX、张XX、张XX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张X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海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