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26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珂琳,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69元,减半收取35884.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费晓娥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人民陪审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