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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26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珂琳,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69元,减半收取35884.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费晓娥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人民陪审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