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8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布达与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布达,巴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1832-1号原告苏布达,男,蒙古族,1973年4月5日出生。被告巴图,男,蒙古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苏布达诉被告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苏布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巴图所有15头牛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布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巴图所有15头牛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告巴图负责饲养、草料费自理。如需变卖将价款124800元提存至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