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戚万康与孙学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万康,孙学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戚万康,农民。被告:孙学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万康诉被告孙学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万康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万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