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富与被告屈献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富,屈献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李志富。被告屈献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负责人计秉谦,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单位员工。原告李志富与被告屈献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李志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屈献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富撤回对被告屈献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屈献廷负担。审判员 杨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