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菊琴与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杨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琴,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杨学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王菊琴,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656517-7。法定代表人:朱松伟,董事长。被告:杨学德,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全中旭,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琴诉被告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杨学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琴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琴撤回对被告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杨学德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