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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段淑萍、李志鹏、李静静与张耀勇、陈新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淑萍,李志鹏,李静静,张耀勇,陈新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段淑萍,女。原告李志鹏,男。原告李静静,女。被告张耀勇,男。被告陈新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淑萍、李志鹏、李静静与被告张耀勇、陈新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期间,我院对(2014)安民二初字第495号生效判决已决定再审。本案应当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安民监字第1号案审理。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