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杨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862号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华新村214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4299-X。法定代表人杜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杰,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彦,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