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岚山与湖北广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岚山,湖北广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吴岚山,自由职业。被告湖北广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匡玲,该公司经理。原告吴岚山诉被告湖北广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岚山以已与被告湖北广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岚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岚山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岚山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绍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