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青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高校山柏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青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高校山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306号原告:天津市青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勤成路1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7064548-9。法定代表人:曲东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向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青岛高校山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郑州路14号甲。组织机构代码:71371345-7。法定代表人:孙四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娟,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青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禾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校山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士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禾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向阳与被告山柏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贵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禾公司诉称:原、被告系长年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1613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16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柏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金额及事实无异议,被告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长年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清洗剂、无铅锡条等货物。被告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1613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对账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购买原告货物,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1613元,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111613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高校山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青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116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6元,诉前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6元,全部由被告青岛高校山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