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广柱与李军、肖胜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柱,李军,肖胜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李广柱,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业主。被告肖胜先,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业主,住大石桥市大市场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柱与被告李军、肖胜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