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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广柱与李军、肖胜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柱,李军,肖胜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李广柱,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业主。被告肖胜先,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业主,住大石桥市大市场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柱与被告李军、肖胜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