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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殷茂营与殷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茂营,殷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殷茂营。被告:殷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茂营与被告殷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茂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茂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茂营撤回对被告殷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殷茂营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王浩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