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殷茂营与殷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茂营,殷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殷茂营。被告:殷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茂营与被告殷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茂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茂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茂营撤回对被告殷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殷茂营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王浩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