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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法法执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路作华申请被执行人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作华,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路作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公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终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公法法执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朱秀清,女,1946年3月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工业大街11号一建家属楼一单元三楼西门,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2031919640302044X。被执行人蔡书轩,男,60岁,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朱秀清与蔡书轩房屋买卖合同(2014)公民二初字第871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付小兰代理审判员卜祥瑞代理审判员顾璟玥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铁军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公法法执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朱秀清,女,1946年3月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工业大街11号一建家属楼一单元三楼西门,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2031919640302044X。被执行人蔡书轩,男,60岁,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朱秀清与蔡书轩房屋买卖合同(2014)公民二初字第871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付小兰代理审判员卜祥瑞代理审判员顾璟玥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铁军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公法法执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朱秀清,女,1946年3月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工业大街11号一建家属楼一单元三楼西门,无职业。身份证号码22031919640302044X。被执行人蔡书轩,男,60岁,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朱秀清与蔡书轩房屋买卖合同(2014)公民二初字第871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付小兰代理审判员卜祥瑞代理审判员顾璟玥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