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孔凡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荣,王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708-1号申请执行人:孔凡荣(曾用名孔军化),男。被执行人:王维安,男。孔凡荣与王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王维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维安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孔凡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维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