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夏国学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坑电站、陈伟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学,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坑电站,陈伟平,黄彩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南法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夏国学,男,汉族。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坑电站。负责人:黄彩芳。被告:陈伟平,男,汉族。被告:黄彩芳,女,汉族。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进入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坑电站(下称大坑电站)做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进行施工,在2013年年底完成工程后,被告大坑电站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直至2014年5月12日被告方才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曾多次通过打电话向被告方讨要工程款,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一、判决两被告偿还大坑电站工程款57000元整;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伟平于2015年5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夏国学工程款27930元(即工程款总价57000元的49%);二、被告黄彩芳于2015年8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夏国学工程款29070元(即工程款总价57000元的51%);三、案件受理费612.5元,被告陈伟平承担300元,被告黄彩芳承担312.5元,由两被告在支付上述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夏国学。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连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文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