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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如皋复旦医院与朱锡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复旦医院,朱锡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如皋复旦医院法定代表人刘继平,院长。被告朱锡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复旦医院与被告朱锡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复旦医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复旦医院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复旦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如皋复旦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尹天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