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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翁道远与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道远,林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65-1号申请执行人翁道远,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海平,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翁道远与被执行人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蕉执字第32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林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海平所有的银行存款16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