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房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房某,女,1960年5月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费 超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那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