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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焦君、邵凌龙与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君,邵凌龙,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76号原告焦君,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邵凌龙,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君、邵凌龙与被告北安市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君、邵凌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君、邵凌龙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君、邵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5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65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美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