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学军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张掖市国家税务局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327号上诉人(一审原被告)王学军,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省张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71904897-X法定代表人王永清,该局局长。上诉人王学军与被上诉人甘肃省张掖市国家税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军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上诉人王学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