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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345-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存款(账号分别为:62×××17、62×××19)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存款(账号分别为:62×××17、62×××19)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和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