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345-1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存款(账号分别为:62×××17、62×××19)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的存款(账号分别为:62×××17、62×××19)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和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渠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