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云柯与李曰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云柯,李曰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云柯,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曰滨,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巨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代理人陈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云柯因与被上诉人李曰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云柯未提供相应的符合司法救助的证明材料,亦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上诉人金云柯邮寄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告知上诉人金云柯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7638元整,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金云柯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的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云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