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祥与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82号原告张祥,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李贤庄村(东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57831085-7。法定代表人王广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与被告天津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骁骁人民陪审员 张晓滢人民陪审员 徐宝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