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玉宝、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宝,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全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黄玉宝,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熊可可、吴建萍,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立业新村125号(元宏花苑)。法定代表人林细明。被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濠头南库区二号库4F-421单元。负责人吴志锋。被告厦门市全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工业园1号第3-6层02室、第7层。法定代表人林星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宝与被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全和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宝当庭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玉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玉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玉宝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