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玉松与被执行人罗芳莲、李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玉松,罗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韦玉松,被执行人:罗方莲,李宗彪本院在执行韦玉松申请执行李宗彪、罗方莲关于民间借贷一案,韦玉松与罗芳莲及李宗彪达成和解协议并了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