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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玉松与被执行人罗芳莲、李宗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玉松,罗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韦玉松,被执行人:罗方莲,李宗彪本院在执行韦玉松申请执行李宗彪、罗方莲关于民间借贷一案,韦玉松与罗芳莲及李宗彪达成和解协议并了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