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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何琼江与江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琼江,江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何琼江。被执行人江明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何琼江申请执行江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北执行人江明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明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几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明东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虽其他案件诉前保全了被执行人江明东挂靠在四川鼎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领的工程款,但因此款尚未结算,且本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何琼江申请执行江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实现的债权利息为30万元本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何琼江向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先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