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如何、李一×与汪××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何,李一×,汪××,李二×,李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李如何,农民。原告李一×,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如何(同原告李如何)。被告汪××,农民。第三人李二×(被告之子),农民。第三人李三×(被告之女),农民。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连江,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如何、李一×与被告汪××及第三人李二×、李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何、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