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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如何、李一×与汪××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何,李一×,汪××,李二×,李三×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李如何,农民。原告李一×,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如何(同原告李如何)。被告汪××,农民。第三人李二×(被告之子),农民。第三人李三×(被告之女),农民。上述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连江,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如何、李一×与被告汪××及第三人李二×、李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何、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