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艳丽与王青枝等5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郑营村村民委员会及郑中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艳丽,女。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枝,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军,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红,女。委托代理人李全,男,系李彩红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沛航,男。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郑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郑营村。法定代表人郭有超,系该村主任。原审被告郑中言,男。上诉人高艳丽与被上诉人王青枝、李红义、张向军、李彩红、李沛航、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湖滨路街道办事处郑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营村委会)及郑中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审王青枝、李红义、张向军、李彩红、李沛航请求高艳丽返还五人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65591.6元。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4)新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高艳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艳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王青枝、李红义、张向军、李彩红、李沛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艳丽申请撤回上诉与王青枝、李红义、张向军、李彩红、李沛航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高艳丽撤回二审上诉;三、准许王青枝、李红义、张向军、李彩红、李沛航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王青枝、李红义、张向军、李彩红、李沛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高艳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