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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宋良校与原审被告娄一夫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良校,娄一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良校,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顾秀芝,大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一夫,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审原告宋良校与原审被告娄一夫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洼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宋良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良校及委托代理人顾秀芝、被上诉人娄一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问题。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二人就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从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内容来看,上诉人是受被上诉人的指派到业主家砸墙,此次上诉人是按照被上诉人在墙上画的尺寸的要求为其提供砸墙服务,双方约定砸墙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砸墙的费用500元,双方当事人对二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争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审法院应对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洼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退还给上诉人宋良校。审 判 长  李彦俐审 判 员  高玉波代理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燕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