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吉林兴隆果菜交易中心与长春市食品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兴隆果菜交易中心,长春市食品集团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吉林兴隆果菜交易中心。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姜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伟,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食品集团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杨青,经理。委托代理人:柴公卿,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淑芬,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兴隆果菜交易中心与被告长春市食品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兴隆果菜交易中心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兴隆果菜交易中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