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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何某某,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博树乡青山观村*组**号。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抗旱服务队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临潼东大街**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13年10月,被告承包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山任村安置小区村民民房建筑,被告将该工程的砌墙工程承包于原告。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费用。2014年7月,原告施工结束,与被告进行结算,因被告资金紧张,被告对原告书写欠条,并承诺2014年年底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砌砖款7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李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山任村安置小区承包了民房建设工程,后将砌墙的工程承包给了原告何某某。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原告何某某按约定完成了砌墙砖工程,被告李某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李某某就下余款项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何某某代王山仁砌砖款总(欠柒万元)正,注70000元李某某2014年7月4日”。现原告何某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砌砖款7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代王街办劳动事务保障所证明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从被告处承包了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山任村安置小区民房砌砖工程并完成了砌砖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李某某就下欠款项向原告何某某出具了欠条,实际上双方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某某劳动报酬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