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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与张烁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林,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夏,该院人事干部。委托代理人蒋璐,天津尚智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烁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艳,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以下简称“三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夏、蒋璐,被上诉人张烁柠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张烁柠入职三潭医院,从事辅助性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烁柠每周单休。张烁柠工资由三潭医院发放。张烁柠提供了署名鲁士萍的通知,证明三潭医院通知其2013年12月20日停止工作,将所有工作移交他人。2014年5月张烁柠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三潭医院: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42元。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7833.68元。3、支付2011年至2013年防暑降温费5088元。4、支付2011年至2013年冬季取暖补贴、供热补助费3380元。5、支付张烁柠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499.66元。6、赔偿失业保险金4800元。2014年9月5日该仲裁委作出南劳仲案字(2014)第412号仲裁裁决书:1、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三潭医院一次性支付张烁柠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2、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三潭医院一次性支付张烁柠2013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3、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三潭医院一次性支付张烁柠休息日加班费4458.08元。4、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三潭医院一次性支付张烁柠失业保险赔偿金5280元。5、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三潭医院一次性支付张烁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444.52元。6、驳回张烁柠的其他申请请求。张烁柠表示认可仲裁裁决。三潭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张烁柠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加班费、失业保险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36981.6元;2、诉讼费由张烁柠承担。一审法院另查明,三潭医院陈述张烁柠为案外人鲁士萍个人招用,案外人鲁士萍作为三潭医院返聘医生主管家床科,家床科独立核算,工资由科室支付。三潭医院只是代发工资,但三潭医院未就家床科独立核算提供证据。三潭医院提供的2013年1月至12月的家床科工资核算表中有张烁柠工资记录。张烁柠2013年1月工资5500元、2013年2月工资3000元、2013年3月工资4000元、2013年4月工资3000元、2013年5月工资4000元、2013年6月工资4700元、2013年7月工资3500元、2013年8月工资2600元、2013年9月工资5000元、2013年10月工资6000元、2013年11月工资4000元、2013年12月工资5000元。据此计算,张烁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191.67元。三潭医院提供的其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中没有张烁柠的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张烁柠提供的社保缴费明细也没有失业保险缴纳记录。张烁柠提供的病人领药单中有张烁柠签字,领药单的日期标注可知张烁柠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三潭医院提供的考勤表中没有张烁柠的考勤记录。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各自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张烁柠提供的领用单证明张烁柠在三潭医院处提供劳动,三潭医院也承认张烁柠在其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辅助性工作。三潭医院主张与科室存在独立核算关系,张烁柠的工资由其代发,但未对此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三潭医院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烁柠的工资确由三潭医院发放。三潭医院主张张烁柠为案外人鲁士萍个人招用的人员,但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三潭医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不支付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三潭医院基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张不支付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现三潭医院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且三潭医院未提供已给付张烁柠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的证据,故三潭医院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烁柠认可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关于不支付加班费,由三潭医院提供的考勤表可知,其对职工有考勤记录,但三潭医院未就张烁柠的考勤情况提供证据,以证实张烁柠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而张烁柠提供的病人领药单注明的时间可以证明张烁柠休息日工作,因此三潭医院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烁柠认可仲裁裁决中对于加班费的裁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关于不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双方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均显示三潭医院未为张烁柠缴纳失业保险金,张烁柠离职后势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三潭医院不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烁柠认可仲裁裁决中对于失业保险赔偿的裁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关于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张烁柠提供的署名鲁士萍的通知,可以证明三潭医院与张烁柠解除劳动关系,三潭医院未就其与张烁柠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供证据佐证,因此三潭医院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烁柠在职2年8个月,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191.67元。三潭医院应给付张烁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150.02元(4191.67×3×2)。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一次性给付被告张烁柠2013年防暑降温费464元;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一次性给付被告张烁柠2013年冬季取暖费335元;三、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一次性给付被告张烁柠休息日加班费4458.08元;四、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一次性给付被告张烁柠失业保险赔偿金5280元;五、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一次性给付被告张烁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150.02元;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三潭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三潭医院不支付张烁柠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加班费、失业保险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计35687.10元。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三潭医院须经严格的考核、筛选、岗前培训及入职登记方能录取员工,而被上诉人张烁柠未经上述程序,仅属于上诉人单位返聘人员鲁士萍个人聘用的人员。2、被上诉人张烁柠关于加班费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案外人领药单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其加班情形。被上诉人张烁柠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三潭医院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张烁柠入职时填写了《三潭医院临时工登记表》,但上诉人三潭医院拒不提供。被上诉人张烁柠工资由三潭医院统一办理的建行卡支付。被上诉人张烁柠于仲裁、一审期间均提交银行流水记录、张烁柠休息日开具并签字的病人领药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三潭医院与被上诉人张烁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三潭医院就其主张的家床科独立核算及张烁柠受雇于返聘人员鲁士萍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对其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查明张烁柠在三潭医院提供劳动、受三潭医院管理约束,由三潭医院支付工资并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因三潭医院两审期间亦未就支付张烁柠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失业保险赔偿金、考勤记录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提供证据,一审法院结合张烁柠提供的休息日开具病人领药单判决三潭医院给付包括加班费等项目共计35687.10元亦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良栋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