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李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商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孙培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邵蓉,该单位职员。被告李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济宁农行)与被告李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蓉,被告李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农行诉称,2008年4月15日,被告购买二手住房,在原告处办理二手个人住房贷款11万元,期限20年,等额本息还款,到期日为2028年4月14日。被告所购房产已于2008年4月15日办理抵押登记。原告按约定发放了借款。2012年8月起被告以无力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共欠借款本金95537.49元、利息13537.69元,合计109075.18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537.49元、利息13537.69元,合计109075.18元及2014年10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判令房地产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征辩称,向原告借款属实,对原告提出的借款尚欠本金95537.49元及利息13537.69元没有异议。我现在工资很低,我想可以和原告商量一下具体的还款时间。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4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借款11万元,用于购买越河辖区来鹤小区2号楼中单元五层东户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共计240个月,采用等额本息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以所购房产设定抵押;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对被告计收罚息和复利;被告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4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借款11万元。同年4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对被告所购房产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被告在2012年7月份前均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8月份后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5537.49元、利息13537.69元,合计109075.18元。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537.49元、利息13537.69元,合计109075.18元及2014年10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判令房地产抵押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房产抵押手续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合同效力应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有权对被告计收罚息和复利;被告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被告借款后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以购买的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95537.49元、利息13537.69元,合计109075.18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对被告李征所购位于越河辖区来鹤小区2号楼中单元五层东户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越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被告李征负担,因原告立案时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勇人民陪审员 刘美红人民陪审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