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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诗惠、伍春花等与胡毕平、韩柏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惠,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胡毕平,韩柏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刘诗惠,无固定职业。原告伍春花(系原告刘诗惠之长),无固定职业。原告伍巧荣(系系原告刘诗惠之次),无固定职业。原告伍昌彪(系原告刘诗惠之子),无固定职业。共同委托代理人柯丹,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毕平。委托代理人李卫波,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柏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喜军,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审理原告刘诗惠、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与被告胡毕平、韩柏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诗惠、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诗惠、伍春花、伍巧荣、伍昌彪负担。审 判 长  桂 鹏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