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利川市家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温倩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倩,利川市家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倩,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慧,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乔,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川市家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公园路22号富丽苑A栋201号。法定代表人冯发芹,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温倩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家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倩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上诉人温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华忠审判员 李 龙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学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