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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门付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门付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彤玮,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门付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门付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门付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门付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门付翠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沽一纬路分理处账号:91104××××16705存款人民币1145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