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任玉光与卢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光,卢文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任玉光,男,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卢文卿,男,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任玉光与被告卢文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宝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玉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文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在2012年11月21日立据欠原告款4348元,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文卿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玉光人民币4348元。二、驳回原告任玉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文卿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